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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普通专升本民法学常考简答题总结(四)

来源:普本课堂 发布时间:2025-11-17

摘要: 法学专业是湖北专升本报考的热门选择之一,报考人数都非常多。特别是公办院校的录取率都很低,考生想要上岸需要掌握全面的知识点,理解案例得分要点,提升考试分数。

法学专业是湖北专升本报考的热门选择之一,报考人数都非常多。特别是公办院校的录取率都很低,考生想要上岸需要掌握全面的知识点,理解案例得分要点,提升考试分数。

8、简述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因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如果一方取得,取得方应返还给对方;如果双方取得,则双方返还。

返还财产的范围以全部返还为原则。对方给付的财产,无论返还时是否存在,原则上返还义务人必须按原数或原价返还,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①如果原物存在,应以原物返还,否则应作价偿还。

②如果原物有损坏,应予修复后返还,或者付给相当的补偿。

③如果已经出租,还应当返还已取得的租金。

④如果对方给付的是金钱,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

⑤如果对方给付的是劳务、无形财产或者其他不能返还的利益,则应折算为一定的金钱予以偿还。

(2)赔偿损失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也将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须具备如下要件:

①损害事实的存在。即当事人确因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而遭受了损害。损害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且可以确定的,而不是当事人主观臆测和设想的。

②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则应各自承担相相应的责任,反之,虽然有损失,但是对方没有过错,就不能够请求赔偿。

③)过错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一方或双方的过错与另一方或双方遭受的损失之间的前因后果联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即使一方具有过错,也不能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9、简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主要区别。

(1)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相同点

①除斥期间和扌诉讼时效都是以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的一定的法律后果,在性质上均属于法律事件。

②)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制度的直接目的均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交易秩序

(2)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①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的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

②能否由当事人约定不同。法律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具有强制性,不得由当事人通过约定

加以改变。除斥期间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③期间是否中止、中断、延长不同。诉讼时效在性质上是可变期间,可因法定事由而终止,中断,例外情形下还可以延长。而除斥期间依据《民法典》第199条的规定,一般不得中断、中止、延长。

④)届满后的法律效果不同。除斥期间届满的法律效力是实体权利(主要是形成权)消灭,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是抗辩权发生,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⑤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法院不得依职权进行审查。而除斥期间届满后,将使权利人的权利消灭,权利人不得再行使该权利,因此,法院有权依职权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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