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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普通专升本民法学常考案例评析(三)

来源:普本课堂 发布时间:2025-11-30

摘要: 法学专业是湖北专升本报考的热门选择之一,报考人数都非常多。特别是公办院校的录取率都很低,考生想要上岸需要掌握全面的知识点,理解案例得分要点,提升考试分数。

法学专业是湖北专升本报考的热门选择之一,报考人数都非常多。特别是公办院校的录取率都很低,考生想要上岸需要掌握全面的知识点,理解案例得分要点,提升考试分数。

案例二【考点: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甲,男,A市人,其妻在B市工作。甲因长期同妻子两地分居,欲调往B市工作。甲所在单位同事丙得知此事后,遂找到甲,请求甲将其现在A市居住的私有房屋四间卖给他。甲告知丙,其调动工作之事是否可成难以预料,如调动不成,他现住之房屋不能卖,如调动成功则可以卖给丙。二人遂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如果甲调往B市工作,则将其在A市的四间私有房屋转让给丙,价款48万元;丙在甲正式调动后10日内付清房款,甲在收到房款后30日内交付房屋。在订立该协议3个月后,甲恰遇一机会将其妻调回A市工作,甲便告知丙,现其妻调回A市,他的私有房屋要自用,不能出卖给丙。丙遂诉至A市人民法院要求甲交付房屋。

(1)本案涉及的民事行为的性质是什么?理由是什么?

答:结论:本案涉及的民事行为的性质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理由:根据《民法典》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延缓条件,指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在本案中,若甲调往B市工作,就将其在A市的四间私有房屋转让给丙,甲和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是以工作成功调动为合同的生效要件的,这属于是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法院是否应支持丙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结论:法院不应支持丙的诉讼请求。

理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是:当条件未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虽然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但所附条件是甲调往B市工作,然而实际情况是甲妻调回A市,甲无需调往B市工作,所附条件未成就。因此法院不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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